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規範
107年9月19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110年6月18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1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35678A 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及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148749B號令訂定發布「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為使學生能在教師指導下,擬定自主學習計畫,並依計畫達成自主學習目標及完成自主學習成果報告,特訂定此規範。
三、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事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教務處主辦,協調各處室辦理相關事宜,辦理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說明會,並召開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成員及運作要點如下:
1、學生自主學習小組由主辦處室主任擔任主席,成員包含教務處代表1人、學務處代表1人、輔導室代表1人、圖書館代表1人、年級導師代表各1人、家長會代表1人與自主學習指導教師。
2、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應討論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實施與相關事宜。
3、如召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審查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代表出席,並經二分之一(含)成員通過後,陳校長同意後公布與執行。
(二)學生得於每學期第一週提出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與審查,申請計畫以學期為單位,經家長及導師同意簽名,送教務處彙整後,由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審查通過,陳校長同意後公布與執行。
(三)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由學務處負責,學生須依據本校「學生請假暨缺曠規則」辦理請假事宜。自主學習時間不得申請公假外出。
(四)學生自主學習之場地與指導教師由圖書館安排與公告。
(五)學生自主學習之指導教師,須指定學生填寫自主學習班級日誌、協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初審、進行學生出缺點名與通報、按月檢視學生自主學習紀錄、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指導學生撰寫自主學習成果報告、認證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報告。
(六)學生自主學習成果報告得於指導教師或輔導室協助下,放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七)學生如於自主學習時間需使用其他場地,需經由指導教師同意,並出示相關證明,以便場地借用與管理。如需使用實驗室與實驗設備,需取得指導教師與設備組同意後,於教師陪同下進行實驗。
(八)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如有學校規劃之重要活動,須全程參加,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理由拒絕出席。
四、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項目包含:申請名稱、申請內容、執行進度、預期成果、發表方式、需要設備等,格式詳如附件一。
五、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計畫,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項目可包含學科的延伸學習,議題學習,新科技或資訊學習等,惟不得與本校已辦理之非學術社團內容相同。
(二) 學生應於首次提出自主學習計畫前,參加學校辦理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說明會,並依據規定格式,撰寫自主學習計畫。
(三) 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經家長及導師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自主學習計畫申請。
(四) 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記錄自主學習情形,並於自主學習計畫完成時於學校規定時間內,繳交自主學習成果報告。
六、本要點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虎尾高中  學年度第  學期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書
附件一  | 
申請人  | 班級/座號  | 年  班  號  | |
申請學期  | 申請時數  | ||
學習夥伴  | |||
協助專家  | |||
計畫名稱  | |||
相關學科  | |||
所需設備  | |||
內容說明  | |||
預期效益  | |||
成果報告形式  | |||
週次  | 星期  | 節次  | 屬性  | 課程  | 自學內容  | 自學場地  | 
申請人簽章  | 家長建議及核章  | 導師建議及核章  | 指導老師建議及核章  | 
審查意見欄  | 
□通過  □待修正  □不通過 審查意見:                                                委員簽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