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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資訊 / 教師手冊 / 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國立虎尾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本計畫依據國民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法之精神及有關規定訂定之。
  • 本計畫以八十八學年度起入學本校體育班之學生為適用對象。
  • 體育班專業課程應包含「體育」、「體育專業科目」及「專項運動訓練」三部份,「體育」及「體育專業學科」以每週授課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計算,「專項運動訓練」以二小時為一學分計算。
  • 體育班學生「體育」之學期成績依部頒高級中學體育課程標準所規定之教學評量方式考查之,其學期成績應單獨列計。
  • 體育班學生「體育專業學科」之學期成績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考查之,其學期成績應單獨列計。
  • 體育班學生「專項運動訓練」之學期成績以百分制評定,每學期考查一至二次,並依左列各款辦理:
    (1) 運動技能:佔百分之七十;以專項運動技能、體能及比賽成績考查之。
    (2) 運動精神:佔百分之三十;依學生平時之運動精神、練習態度考查之。
  • 體育班學生學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或轉學:
    (1) 各年級學生學科補考後不及各科目學分數,達該學年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2) 「專項運動訓練」學期成績有一學期以上不及格者。
  • 成績考查之結果,依左列規定辦理:
    各學期學科總平均及格,而其中不及格科目均達四十分以上,其不及格學科累計學分數,未達修業期間總學分數百分之十八,且其德行表現均及格者,准予畢業。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本計畫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備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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