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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資訊 / 教師手冊 /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 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94.04.07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一、依據:
1.93.05.17教育部台參字第0930064984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
2.93.05.26教中(二)字第0930571861號函

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兩項辦理,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含智育、體育、軍護;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三、德行成績之考查

(一)高級中學學生德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照導師、社團指導老師考核、出席考勤及獎懲結果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分數,合計實得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累積分數超過一百分總分者以一百分計。實得德行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五等第評分之,丁等為不及格,其成績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
1、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3、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4、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為丁等

(二)導師綜合學生平時德行表現、出缺席情形、獎懲記錄、社團活動、生活競賽等有關資料初評後,予以綜合審慎評定加減分數,其加減分數以七分為限,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後評定之。

(三)學生出席考勤結果依左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1、全學期無曠課、缺席、遲到及早退者加三分。
2、曠課一小時者減○‧五分(原減一分)。
3、上學、上課、集會、升旗、午休遲到者,第一至三十次每次減‧一分,第三十一至五十次每次減○‧三分,第五十一次起每次減○‧五分。
4、早自習、升旗、午休無故缺席者減○‧三分。
5、事假每達十小時者,減一分,因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在一週以內者不予減分,但超過一週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依事假之減分標準處理。
6、病假不予減分,但連續兩天以上時須持有校醫或醫師證明。
7、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前項第二、三款曠課或無故缺席之情形,如經予警告以上之處分時,應僅依獎懲規定減分,避免重複。

(四)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左列之規定:
1、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2、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4)特別懲罰

(五)學生獎懲結果,依左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1、記大功者,每次加七分。
2、記小功者,第一次加二分,第二次加二分,第三次(含)以上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含)以上減三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六)德行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兩學期成績平均為其學年成績。德行成績每學年第一學期列為丁等者,應提德行成績考評會議審議後,報由校長核定後結果列為丁等者,留校察看處分,德行學年成績列為丁等者,應輔導其轉學。

(七)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自處分核定起,該學期其德行成績暫以六十分為基本分數,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本章有關規定處理,但受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應予輔導轉學。

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議為撤銷,延長或輔導轉學之決議,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四、學業成績之考查

(一)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包括選修科目及教學時數在內)依部頒「高級中學課程標準」之規定辦理。課程標準對於每週教學時數作彈性規定之科目,在不超過規定之最高時數範圍內,以其實際教學時數計算之。但資賦優異及各科教育實驗班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業成績考查之方式,分左列二種:
1、日常考查
2、定期考查:
(1)期中考查
(2)期末考查

(三)日常考查,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左列方法辦理:
1、口頭問答。
2、演習練習。
3、實驗實習。
4、閱讀報告。
5、作文。
6、隨堂測驗。
7、調查採集等報告。
8、工作報告。
9、勞動作業。
10、其他。

(四)期中考查除音樂、美術、電算機概論、生活科技、家政得免試外,其他各科視其每週教學時數之多寡,每學期舉行一至三次。

(五)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終了時,每一科目就全學期所授之教材考試之。

(六)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之計算,以在一學期內日常考查各項分數加權平均計算之。

(七)每一科目期中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在一學期內之各次期中考試分數平均之。

(八)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三項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左列比率合計為學期成績:
1、日常考查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2、期中考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3、期末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未舉行期中考試之音樂、美術、生活科技、家政等科目,日常考查成績占百分之六十,期末考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期中考試只考一次的科目:文法與修辭、國學概要、應用文、軍護等科目,日常考查成績占百分之四十,期中及期末考查各占百分之三十。

(九)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時數後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總教學時數除之。

(十)學年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其第一、二兩學期平均成績平均之。

(十一)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補考成績,依實際分數計算。

(十二)學期補考之科目,在原成績、補考成績中,擇其最優之一次成績,最高以六十分計算,作為該科目之成績。

(十三)學業學期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應予補考;補考不及格者,得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

(十四)凡申請重修或自學輔導的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1、重修課程以寒暑假及上課期間統一安排時間實施為原則。
2、各年級學生補考不及格者,依規定於期限內申請參加學期成績不及格之重修課程。
3、申請參加各科目重修課程人數若未達該科目開課人數,得以自學輔導方式代替重修課程。

(十五)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每一科目以其各學期成績平均之,總平均以六學期成績平均之。

(十六)體育成績之考查
1、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1)、運動技能。
(2)、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
(3)、體育常識。
2、運動技能成績之考查,以定期或不定期評量方式,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1)、評量之項目,應遵照部頒「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編訂之教材內容實施。
(2)、評量之給分標準,依據部編「高中運動技能測驗手冊」研訂。
3、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再就學生出席體育課、早操、課間操、課外運動、運動比賽及體育表演等之記錄及學習態度,努力情形、紀律行為、服務精神等之表現由任課老師增減其分數。
4、體育常識成績之考查,於每學期終了時評量一次。
5、每學期之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三項成績合為體育之學期成績,其中運動技能占百分之五十,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二十五,體育常識占百分之二十五。
體育成績每學期計算一次;並以第一、二兩學期成績平均為其學年成績。運動技能及體育常識部分,准予補考一次。
6、身體障礙,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應依規定編組體育特別班或依課程標準另行設計活動,其運動技能成績之考查標準,由體育組訂之。
7、體育類選修科目之成績按部頒「高級中學課程標準」所規定之教學評量方式辦理。

五、學生成績考查,由教務、學務兩處分別按實際需要情形,依考核項目製定應用表格,於學期開始分送各班導師、任課教師、指導教師及教官應用,至學期終了時收回核計。

六、學校應於學期末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單應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表現,並將學生獎懲、出缺席記錄、性格興趣、學習情況、活動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詳細記載。

七、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對成績考查結果有疑議時,得於接獲成績通知後兩週內,向學校提出申請覆查。

八、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亦同。

九、本補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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