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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緊急傷病 / 健康中心用藥規定

國立虎尾高中健康中心藥品管理及使用原則

壹、  依據

一、      學校衛生法

二、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

三、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

四、      教育部1075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49533號函

 

貳、  校園藥品備用管理

學校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向符合規定之藥局、藥商購買「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準則」所列之藥品、「指示用藥」僅於校內緊急備用,不在一般用藥。

參、  健康中心藥品使用原則

一、      緊急用藥:

緊急情況下用藥僅以突發緊急事件發生時之處理,學校處理後應由家長帶至就醫(依本校緊急傷病處理辦法實施)。經專業醫師評估後開立所需之內服或外用藥品,之後的換藥(外用藥)或協助給藥(口服藥)將須由家長提供醫師開立的處方藥及醫囑給學校,如家長未提供藥品及醫囑時,健康中心將採用一般用藥方式協助。

二、      一般用藥:

(1)             一般外傷用藥:

生理食鹽水清潔-優碘消毒(必要時)或成藥用藥-生理食鹽水擦拭-視傷口情況使用滅菌紗布或滅菌OK繃貼覆蓋。

(2)             特殊外用藥品:

生理食鹽水清潔-學生自備藥品(例如人工皮、抗生素類藥膏、眼藥水、眼藥膏等處方藥或醫師指示用藥,須由家長提供醫師開立的處方藥及醫囑給學校)

三、      口服藥:

l  依規定無醫師處方不能主動提供任何口服藥品

l  特殊口服用藥:依特殊用藥之規定,有特殊疾病之用藥需由學生自備藥品(例如氣喘、氣管擴張劑、退燒藥、慢性病用藥)由學生自行使用。

四、      特殊疾病給藥:

特殊疾病有緊急用藥之虞者,應依據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及醫囑(*備註),由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主動提供藥品(含相關用品)備用。突發重大傷病者,應依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為之。

*備註:

醫囑指的是醫師依其專業知識判斷,經診視病人情況及需求後所為之醫療處置(衛生福利部98611日衛署醫字第0980015025號指示)。醫院藥袋上脂藥物名稱、劑量、途徑、給藥次數,不得作為醫囑之依據。(衛生福利部10736日衛部醫字第10716614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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