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虎尾高中健康中心藥品管理及使用原則
壹、 依據
一、 學校衛生法
二、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
三、 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
四、 教育部107年5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49533號函
貳、 校園藥品備用管理
學校依「藥事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向符合規定之藥局、藥商購買「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準則」所列之藥品、「指示用藥」僅於校內緊急備用,不在一般用藥。
參、 健康中心藥品使用原則
一、 緊急用藥:
緊急情況下用藥僅以突發緊急事件發生時之處理,學校處理後應由家長帶至就醫(依本校緊急傷病處理辦法實施)。經專業醫師評估後開立所需之內服或外用藥品,之後的換藥(外用藥)或協助給藥(口服藥)將須由家長提供醫師開立的處方藥及醫囑給學校,如家長未提供藥品及醫囑時,健康中心將採用一般用藥方式協助。
二、 一般用藥:
(1) 一般外傷用藥:
生理食鹽水清潔-優碘消毒(必要時)或成藥用藥-生理食鹽水擦拭-視傷口情況使用滅菌紗布或滅菌OK繃貼覆蓋。
(2) 特殊外用藥品:
生理食鹽水清潔-學生自備藥品(例如人工皮、抗生素類藥膏、眼藥水、眼藥膏…等處方藥或醫師指示用藥,須由家長提供醫師開立的處方藥及醫囑給學校)
三、 口服藥:
l 依規定無醫師處方不能主動提供任何口服藥品
l 特殊口服用藥:依特殊用藥之規定,有特殊疾病之用藥需由學生自備藥品(例如氣喘、氣管擴張劑、退燒藥、慢性病用藥…等)由學生自行使用。
四、 特殊疾病給藥:
特殊疾病有緊急用藥之虞者,應依據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及醫囑(*備註),由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學生或學生家長(監護人)主動提供藥品(含相關用品)備用。突發重大傷病者,應依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為之。
*備註:
醫囑指的是醫師依其專業知識判斷,經診視病人情況及需求後所為之醫療處置(衛生福利部98年6月11日衛署醫字第0980015025號指示)。醫院藥袋上脂藥物名稱、劑量、途徑、給藥次數,不得作為醫囑之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3月6日衛部醫字第107166142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