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
註冊組
獎學金申請
學籍與成績評量相關規定
教學組
特教組
設備組
學務處
第 7 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 8 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生輔組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6條
學校應加強教師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教師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第7條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第8條
學校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第9條
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總務處
輔導室
性別平等教育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理流程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生命教育與心理衛生
校園憂鬱與學生自我傷害三級預防計畫
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