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虎尾高級中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暨學生代表選舉法,經 114 年 8 月 11 日班代會議通過。
修正條文如下,詳如附件。
第七節 選舉結果
第 35 條 【同額競選】
一、學生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之候選人僅一組登記參選時,其選舉票應刊印各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相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不受本法第 28 條規定之限制。
二、前項選舉投票時,有效同意票須達選舉人總額五分之一以上,始為當選。
三、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二週內,完成重新選舉投票。
四、第一次選舉如未產生正副會長,則另期補選。補選投票率通過門檻降低到10%,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即為當選。如第二次補選仍未達門檻,則由班代會議票選出學生代表。